顺德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有效应对我区老龄化发展趋势,鼓励和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区行政区域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并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

本办法所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已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各类公办的养老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策优惠

第四条  将举办养老机构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保障用地供应。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养老机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快办理核准、备案、审批手续。

第五条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服务设施整合和改造,按政策规定改建成养老机构设施。

第七条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规定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指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第八条  对养老机构免收管道燃气容量气价,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九条  养老机构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按照居民生活类第一级价格计收。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养老机构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实行分表计量。

第十一条  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第十二条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分支机构,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对内服务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符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报登记并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享受定点医保医疗机构待遇。聘用的医生、护士具备相应条件的,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养老机构,以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养老机构执行,收费标准按照实际投入成本实行单独审批。

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及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创新信贷品种、增加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探索制定我区金融机构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三章 新增床位资助和运营资助

第十九条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扩建新增加的床位,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最高为1.5万元,每年资助30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5年。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扩建新增加的床位,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最高为7500元,每年资助15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其他服务设施改建新增加的床位,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最高为1万元,每年资助20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5年。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其他服务设施改建新增加的床位,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最高为5000元,每年资助10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新增床位资助金可用于机构内老年人用房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改善入住老人生活质量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且运营满6个月;

(二)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消防许可证照,提供申请资助年度内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纪录;

(四)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五)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年检合格(新办养老机构除外);

(六)申请资助前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七)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定的要求;

(八)养老机构总床位30张以上;

(九)养老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

(十)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十一)符合上级和区行政机构对养老机构管理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二十三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含日托),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及月均人数给予运营资助:

1、特别、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3、三级或者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护理等级标准按照《顺德区养老机构个人照顾需要评估工具》确定。

养老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终止拔付相应的运营资助。

第二十四条 运营资助资金可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工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工作者的聘用及有益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五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且运营满6个月;

(二)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消防许可证照,提供申请资助年度内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合格纪录;

(四)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五)通过召开座谈会、意见箱、调查表、老人参与的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开展服务评定,服务对象满意率90%以上;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年检合格(新办养老机构除外);

(七)申请资助前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定的要求;

(九)符合上级和区行政机构对养老机构管理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大对新增床位资助和运营资助的力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及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本办法实施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养老机构转为民营的,养老床位的运营资助及新增床位资助由养老机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和运营资助,属于区财政负担的,由区民政部门另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书面告知。

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的,具体资助事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规定。

第二十九条  资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按照区、镇(街道)财政的拨付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的新增床位资助和运营资助,可根据资助资金来源与区民政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已取得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资助资金专账,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根据资助资金来源,由区民政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或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一)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性质,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二)不接受区民政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由同级审计部门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应责令立即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回已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新增床位是指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养老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各级政府出资或资助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老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转制、合并等原因增加的养老床位,不含养老日托床位。

新建床位是指新办的养老机构投入资金建设新的建筑物和购置相应设备设施而增加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经营中的养老机构,利用机构内或周边的土地,增建新的建筑物和购置相应设备设施而增加的床位。

改建床位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闲置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卫生站、厂房、办公楼等其他服务设施改建而新增加的床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 5 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修订。2013 年 8 月26 日印发的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13〕6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