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南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海区工作、创业或南海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根据知识、能力、业绩及贡献,人才分为两个层次八个类别,第一层次为领军型人才,包括一至四类人才;第二层次为基础性人才,包括五至八类人才。

一类人才:五星级人才,指掌握国际最前沿科技,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有特别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为特别人才。

二类人才:四星级人才,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卓越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杰出人才。

三类人才:三星级人才,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省内或行业内领先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四类人才:二星级人才,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及专业水准得到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人才。

五类人才:3A级人才,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高级基础性人才。

六类人才:2A级人才,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级基础性人才。

七类人才:A级人才,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初级基础性人才。

八类人才:特色人才,指区内创客、民间艺术家、民间优才和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特色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只对人才作类别认定。人才享受南海区相关人才扶持政策须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涉及特别人才的引进培育、安居和创新创业等支持政策,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在南海区工作、创业或南海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均可申请认定为南海区相应类别的人才。

第七条  申请分类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分类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在南海辖区内工作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聘用)并在南海区缴纳社会保险或在南海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南海辖区内创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南海区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南海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符合一至四类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在南海辖区内工作的创客或自由职业者,必须在南海区连续参加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不改变其户籍(不迁户口)或国籍,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转人事关系),通过顾问指导、兼职、岗位聘用、技术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入股投资、咨询、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等,将人才吸引到本地工作或创业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客是指具有创新理念,努力将自己的创意变为现实的人员。

第九条  人才分类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年龄和身份限制。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区人才办根据南海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标准》(以下简称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才办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二)区人才办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等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认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区人才办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如需新增或调整标准,可提请区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在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或调整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区人才办负责组织人才的认定工作。一至七类人才认定工作全年受理,每季度公布一次认定结果。“八类人才”(特色人才)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人才认定可依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人才分类认定的辅助工作。  

第十四条  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自由职业者,可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所在镇(街道)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人才办)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镇(街道)人才办对申请人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并提交区人才办。

(二)受理及初审。由区人才办统一受理及初审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镇(街道)人才办提交的申报资料。

(三)复审。由区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提出候选人。

(四)核准。由区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和核准。

(五)公示。经区人才办主任会议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区人才办发放“人才卡”,并纳入南海区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才办负责建设和管理南海区人才信息库。经认定的人才由区人才办进行统一纳入南海区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人才在南海区工作服务期间,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类别人才认定;因人才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原来认定类别标准的,应重新提交佐证材料,经区人才办主任会议核准,由区人才办调整人才的认定类别。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人才可凭“人才卡”享受政府、社会机构提供的相应优惠待遇,也可申报相关配套政策享受相关扶持资助,配套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人才工作岗位、职称和奖惩、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所在用人单位、相关行业协会或镇(街道)人才办要及时向区人才办报告。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人才进行考核管理。由所在用人单位、相关行业协会或镇(街道)人才办负责实施考核,重点考核创新成果、业绩、贡献等内容,考核结果报区人才办备案。区人才办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分类认定工作中出现不配合或弄虚作假情况的,由区人才办暂停该单位人才认定申请资格一年;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则永久取消该单位人才认定的申请资格,并列入南海区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已认定的人才身份,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离开南海区或不再与南海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考核结果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已认定的人才身份,并注销其人才卡,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视情况追缴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认定资格;

(三)工作服务期间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工作服务期间出现经济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五)工作服务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人才认定身份的,列入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才认定、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区人才立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34号)和《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认定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人才分别自动认定为二类、三类、四类人才,如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可按人才认定标准申报相应类别人才认定。

第二十六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