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粤财社〔2015〕13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要求,为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保基本、可持续,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年人是指具有顺德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办法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顺德区户籍、经评估被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的评估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持有我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佛山市顺德区低保临界证》的下列对象,可按本办法享受补贴: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二)低保和低保临界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失能老年人中,轻度失能老年人按100元/月▪人进行补贴,中度失能老年人按300元/月▪人进行补贴,重度失能老年人按6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标准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视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  特困人员、低保和低保临界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的补贴办法按我区《关于对顺德户籍老年人发放长者津贴的通知》(顺府办发[2010]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村(居)委会收集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相关资料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顺德区困难失能老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佛山市顺德区低保临界证》;

(三)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的银行开户资料。

第八条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我区相关规定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进行评估。

第九条 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失能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对不予批准的补贴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或不予批准补贴申请有异议的,可向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或重新评估,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补贴的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补贴,并将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长期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失能老年人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在每月10日前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帐户。本办法实施第一年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第二年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负担50%,第三年开始由各镇(街道)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三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各镇(街道)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工作依法开展。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停发补贴并更新公开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相关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的;

(二)虚报、冒领、挪用、截留、挤占补贴资金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违法违纪、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补贴待遇并追缴骗取的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公示时间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