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三水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吸引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聚集三水,加快实施“广佛创智之城、岭南水韵胜地”发展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佛山市三水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三水区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双创基金可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

在本办法中,由双创基金参与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双创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三条  双创基金总规模 10 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双创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三)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的参股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双创基金由区金融办编制区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拨付资金。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设立三水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双创基金的主管机构。管委会由区分管领导及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公资办、区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管委会对区政府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双创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双创基金的投资方案及投资退出方案; 

(三)审议双创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审定本办法规定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 

(五)根据投资运作情况调整双创基金规模; 

(六)决定双创基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管委办设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代章。管委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管委会工作会议; 

(二)制订双创基金相关管理制度,报管委会审定; 

(三)制定双创基金投资的专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专家要 求、评审体系等内容; 

(四)对决定出资的子基金项目进行公示; 

(五)监督指导基金管理人的工作。 

第七条  区公资办下属的三水区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金控公司)受托代表区政府作为双创基金的出资人,三水金控公司出资设立佛山市三水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作为双创基金投资和运营的专项实施主体,基金公司按本办法规定运作。 

第八条  通过公开招募选取双创基金管理机构,即双创基金管理人,由其受托管理双创基金的资金,以及管理双创基金日常运营和投资运作事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管委会、管委办的决议; 

(二)对拟投资的子基金或合作方进行受理和初审,进行投资考察、分析、前期投资谈判等,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投资方案及意见; 

(三)按管委办制定的评审方案要求,组织专家对双创基金对外合作或投资方案进行评审; 

(四)管理双创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双创基金对所投资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 

(五)负责双创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管委会、管委办报告双创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承办管委会、管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双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支持产业”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条  双创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在三水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通过增资、受让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方式参股投资已经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双创基金投资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双创基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以较少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双创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 2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双创基金投资单个子基金的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 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投向。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政府鼓励的产业领域。其中,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三水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双创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 100%。 

(三)存续期限。双创基金存续期 10 年,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为 5—8 年。 

(四)委托管理。子基金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设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和运作。  

第十二条  双创基金应当与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子基金应当将相关重大事项向作为出资人之一的双创基金公司书面报告(具体报备工作向基金管理人提交)。

子基金应在完成项目投资事项后 1 个月内向基金公司进行项目备案,双创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统计报表提交管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于每年 7 月和次年 1 月向双创基金管理人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在每年 4 月前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双创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四章  投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双创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资: 

(一)公开征集。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双创基金的出资规模,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合作方,包括: 

1.有意向在三水区与双创基金共同合作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创投管理机构或者投资发起人; 

2.已经成立并有意向引入双创基金参与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 双创基金管理人负责收取意向合作方的相关资料。 

(二)投资初审。双创基金管理人受理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与潜在合作方进行前期的接洽、考察、投资方案分析与前期谈判,并提出投资方案的初审意见报送管委办审核。

对申报方案,管委办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制定专家评审方案,双创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具体事务。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 

(三)社会公示。管委办对初审合格和通过专家评审的拟投资的子基金项目或合作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4 天。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双创基金不实施。 

(四)最终决策。管委会根据初审意见及专家评估意见,对双创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方案实施。经管委会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双创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原则上双创基金当期出资款项在其他出资人的当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基金公司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六)投后管理。双创基金管理人对双创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进行投后管理,并负责实施双创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退出工作。

第十五条  管委办制定双创基金投资的专家评审方案,选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管委会负责。双创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具体事务;评审专家主要负责对双创基金拟投资事项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评审委员会产生的相关评审费用在双创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申请和双创基金进行合作的创投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创投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双创基金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但应在申请前完成注册,且应是该创投管理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 

(二)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创投管理机构实际管理的基金投资进度超过 50%。 

(四)创投管理机构具备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五)管理团队有 2 个以上的种子期、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投资案例。 

第十七条  双创基金参与投资出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

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必须注册在三水区;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已经确定的其他意向出资达到子基金总规模的 30%,子基金意向的管理公司已明确,已有明确的意向托管银行; 

(四)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资金认缴出资,除组成子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外的单个机构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单个自然人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子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公司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六)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申请双创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0%; 

(三)子基金出资人根据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决议通过同意双创基金入股(入伙),且双创基金增资价格按原始价格确定。 

第五章  投资退出和终止 

第十九条  双创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对于双创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退出; 

(二)投资子基金终止清算的,双创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投资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三)其它合法方式退出。 

第二十条  双创基金应当与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双创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双创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公司或相关创投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相应规

定的。 

以上投资退出事项,须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双创基金因存续期满等原因终止的,相关清算及政府出资额和收益上缴国库等事宜,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费用支出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双创基金管理费以双创基金(不含子基金)实缴额为基数,每年按不超过 2%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在双创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以适当让利。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双创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如子基金投资年化收益率在 6%(不含 6%)以上,双创基金可将超过6%部分的剩余利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予子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具体如下: 

(一)子基金投资于三水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等于双创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 100%的,将剩余利润的 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剩余利润的 80%奖励给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二)子基金投资于三水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双创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 100%而又小于或等于 150%的,将剩余利润的 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剩余利润的 70%奖励给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三)子基金投资于三水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双创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 150%而又小于或等于 200%的,将剩余利润的 4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剩余利润的 60%奖励给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四)子基金投资于三水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双创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 200%的,将剩余利润的 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剩余利润的 50%奖励给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以上奖励事项经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双创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双创基金参与投资子基金的,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双创基金所投入到子基金的资金不得被用于上述禁止从事的业务。 

此外,双创基金所投入到子基金的资金,也不得再用于投资其他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双创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子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第二十五条  双创基金须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在三水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双创基金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双创基金作为出资人,有权利委派代表担任子基金董事或参加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享有查阅子基金档案文件、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子基金运作事项,以及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子基金运作事项,双创基金委派代表有权就该运作事项向子基金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否决意见。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管委办负责组织每年对双创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子基金设立的数量、基金放大的规模、基金投资的进度、子基金投资的行业范围、双创基金运营的规范性、双创基金的综合评价等指标。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