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见》(佛府〔2014〕6号)精神,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提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范围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禅城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且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立企业住所在禅城区内的。

第三条  补贴措施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对象,给予连续3个年度补贴(例如,在2017年10月1日转型升级的对象,可以按照2017年度的收入总额、2018年度的收入总额、2019年度的收入总额对应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属于工业的,年收入总额达到50万元不到500万元的,每年补贴2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不到1000万元的,每年补贴3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2000万元的,每年补贴5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每年补贴8万元。

(二)属于批发和零售业的,年收入总额达到5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每年补贴1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100万元不到200万元的,每年补贴2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200万元不到500万元的,每年补贴3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的,每年补贴4万元。

(三)属于服务业的,年收入总额达到5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每年补贴2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100万元不到200万元的,每年补贴3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200万元不到500万元的,每年补贴4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的,每年补贴5万元。

(四)属于其他行业的,年收入总额达到5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每年补贴1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100万元不到200万元的,每年补贴2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200万元不到500万元的,每年补贴3万元;年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的,每年补贴4万元。

(五)不符合上述(一)至(四)点条件的,由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有限公司的,每年补贴6000元,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年补贴4000元。

三年内营业收入发生变化的,以申报补贴年度收入总额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本办法所称收入总额为企业于申报补贴年度内累计在禅城区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收入之和(转型升级当年的收入总额包含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收入之和)。所属行业及所属镇街以在税务机关备案为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和升级设立的企业均在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二)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的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1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升级设立的企业三年内若有歇业、注销的情形的,从歇业、注销当年度起不再给予补贴。

(四)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获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

第五条  申报材料

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禅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对),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年度业务收入证明(如年度本地税务发票汇总表或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登记成立之年度终了后,按照上一年度所属行业收入总额申报第一年补贴,并将申报材料完整报送至企业所在镇街的工商登记中心。第二、三年补贴分别在升级后的第二、三年度终了后申请。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季度末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由区地税局、区国税局提供个体工商户和升级设立的企业所属行业、所属镇街、收入总额等数据,然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给申报企业。

(三)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7号)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季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补贴。待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归垫。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开支,不得超标准开支。

(二)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

(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补贴资金由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的企业所在区、镇(街道)负担为主,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市级财政补助以外部分的专项资金由区、镇(街道)级财政按照区、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进行结算,区级负担的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201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转型升级的企业,可按照2014年度、2015年度的收入总额申请补贴资金。已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4〕47号)申请2014年度、2015年度补贴资金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申请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补贴差额。已按照本办法补贴的企业,不再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7号)重复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停止执行。《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4〕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