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建立与我区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的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充分运用“一门式”大数据,建立政策扶持、就业服务、技能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有效帮扶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技能提升培训体系,发展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扶持通过我区“一门式”行政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禅城区户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区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三、扶持措施

(一)激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安置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在其用工期满1年、满2年、满3年后,按每招用1人第一年2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安置就业补贴。

(二)鼓励失业人员从事紧缺工种。

紧缺工种补贴。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从事本区政府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在其用工期满3个月后,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紧缺工种补贴。

(三)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1.一次性创业资助。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创业资助。

2.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每月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人实行按季全额贴息。已按规定享受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人员,如信用状况良好,按规定归还所有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四)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

1.职业介绍补贴。在本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证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为禅城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2.一次性奖励补贴。鼓励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对成绩较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职业中介机构每年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一年内成功推荐人数每满10人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

(五)鼓励失业人员进行技能提升。

1.免费技能培训。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免费报名参加由区政府委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进行再就业技能提升。

2.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以后获得更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可跨工种)的可再次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但补贴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其中属于贫困家庭人员的,还可同时申请500元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目录》。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项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措施的推进,做好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批及监管工作。各镇(街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挥积极作用,配合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二)加强服务保障。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保障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基本条件,确保每个社区(村居)至少配备1名负责就业创业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理员。结合“一门式”服务体系,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创新思路,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性就业创业项目服务,不断拓宽就业创业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2.完善就业援助的制度化和信息化管理,包括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以及跟踪服务制度等。区行政服务中心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区、镇(街道)、社区(村居)三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和企业发布最新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指导有关单位分析和运用大数据信息,对失业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展“一对一”就业创业援助服务,并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

(三)加强责任追究。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或个人伪造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应追缴全部资金,取消其所有就业优惠政策资格,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登记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我区出台的其它就业扶持政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