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禅城区金融产业发展,推动金融产业服务实体经济,打造一批金融产业支撑载体,鼓励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发展,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家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禅十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金融产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包括:在禅城区内注册及运营的金融机构、金融载体、金融行业协会及金融机构高端人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

(二)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三)保险业金融机构:人寿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新兴金融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的金融产业载体,是指经区政府认定、重点发展金融业的金融中心、大型商用楼宇和园区等。具体条件如下:

(一)位于禅城区内,以对外租售为主;

(二)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

(三)金融机构的实际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申请的载体内至少有两家金融机构上年度纳税总额均超50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在禅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负责地市级以上(含)行政区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统筹管理,在禅城区依法设立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是指负责地市级以上(含)行政区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统筹管理,但不在禅城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招商引资扶持措施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和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补贴:

(一)开办补贴。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补贴,再按注册资本的1%予以补贴;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超5亿元的部分再按3%予以补贴;注册资本超10亿元的,一次性补贴2600万元。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且为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贴600万元;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且为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一次性补贴400万元。

(二)物业补贴。对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00元;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照租赁时所属片区(楼宇)租金指导价的40%逐年给予补贴。全国性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二级分支机构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不符合开办补贴标准的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不包括轻型营业部和服务部),可享受物业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新兴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一)开办补贴。对新兴金融机构总部,实缴资本在5000万元-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实缴资本超5亿元的,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的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二)物业补贴。符合开办补贴标准的,对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为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00元;租赁办公用房为本部自用的,前3年按照租赁时所属片区(楼宇)租金指导价的40%逐年给予补贴。其中,新兴金融机构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的二级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八条  金融产业载体扶持措施。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金融产业载体,授予“禅城区金融发展示范载体”牌匾,并给予物业经营方100万元补贴,在三年内按照30万元、30万元、40万元分期支付。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有意向重点发展金融产业的载体,经区金融办认定可授予“禅城区金融发展载体”牌匾。

第九条  金融服务站建设措施。对禅城区重要的创新创业载体和产业园区邀请专业金融机构或中介组织在其辖内设立的首个金融服务站(公司),给予20万元配套金融补贴,分两年支付,每年支付10万元。金融服务站(公司)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受专业园区和镇(街道)经科部门邀请进驻禅城区重要的创新创业载体或产业园区,有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邀请进驻函;

(二)在载体或园区内设有专门的营业场所和工作人员;

(三)主要职责是为载体或园区内企业提供投融资、上市孵化、资本运作等金融服务。

第十条  区政府重点引进的金融项目和对禅城区税收做出较大贡献的金融机构补贴政策,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章  做大做强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设立金融发展创新奖,对在经济发展、金融创新、纳税、存贷款和落实地方金融政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金融发展创新奖设置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9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各2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该金融机构高层管理团队。由区金融办向区政府提交评选方案,具体评选方案于每年三月公布,名额可空缺。

第十二条  升级补贴。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升级为二级分支机构,且升级后当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第十三条  搬迁补贴。为鼓励金融总部进一步做大做强,对纳税达到500万元,因业务不断扩大需区内搬迁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和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新兴金融机构总部,按照购买或租赁的面积给予搬迁补贴1000元/平方米。其中,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二级分支机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及新兴金融机构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上年度纳税达到5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对年缴纳个税达到5万元的该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扶持。

(一)收入补贴。按其上一年度收入所得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5%给予补贴,年度收入以2017 -2021年度所在金融机构向税务部门为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为准。

(二)购房补贴。在获得收入补贴当年在禅城区新购买商品房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购房补贴。同一自然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已享受安家补贴中新购商品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此购房补贴。

(三)子女入学政策。金融人才的子女在禅城区没有公办学位的,在获得收入补贴当年,可安排就读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具体申请及审批程序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方案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38号)第五条第二项执行,由区金融办于每年3月1日前受理所在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  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公司副职及以上高管,包括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可享受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安家补助、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金融行业协会扶持措施。为促进金融行业协会发展,在禅城区注册的现有或新设市级金融行业协会,按照所属片区(楼宇)租金指导价的50%每年给予租金补贴;由区外迁入禅城或在区内搬迁的市级金融行业协会,除享受上述租金补贴外,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租金补贴和搬迁补贴的补贴面积均不超过500平方米。上述市级金融行业协会秘书处专职负责人,按其上一年度收入所得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5%给予收入补贴,年度收入以2017 -2021年度所在协会向税务部门为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为准。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载体、人才等(“通济才智”工程有关补贴除外),由所在金融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报各镇(街道)经科部门初审,由各镇(街道)经科部门报区金融办汇总,区金融办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金融行业协会申请补贴可直接报区金融办初审。

金融机构开办补贴、物业补贴、搬迁补贴和升级补贴,可在符合申领条件时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的金融机构、平台和协会,须承诺在禅城区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五年内不得抽走实际投资、将注册地迁出禅城区或取消汇总纳税,否则须全额退还所申请的补贴(金融人才补贴除外)。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和协会享受自建、购买或租用补贴的办公场所,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或转租,否则须退回相应部分已领取的补贴。

第二十条  对于由各级政府出台、由区财政负担的同类型补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五章  部门分工

 第二十  各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如下:

区金融办负责组织扶持资金申领相关工作;政策解释、宣讲和培训;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服务;组织金融发展创新奖评审;拟订扶持资金安排方案;跟踪扶持资金落实情况等。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审核申报金融机构纳税情况、金融人才收入申报情况、金融人才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负责审核申报主体工商登记有关情况。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负责审核金融人才购房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通济才智”工程有关补贴的申报。

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安排金融人才子女入学学位。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安排扶持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方案发放扶持资金,与镇(街道)做好扶持资金结算工作。

各镇(街道)经科局负责辖区申请受理、初审并汇总报区金融办,落实本级负担部分的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开办补贴、物业补贴、搬迁补贴、升级补贴、收入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设立、迁入地),由区、镇(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禅城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