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存量企业增资扩产,加快做大做强步伐,根据《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1 号文印发)精神,结合三水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三水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政府批准可享受同等待遇,注册成立满 1 年,申报扶持前一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涉及行业属于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新增投资扶持。 

增资扩产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完工投产,且截至项目投产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 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为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经济贡献扶持。 

(一)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在广东省技术改造系统备案,从完工次年起连续3年,以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为基数,按照区级分成增收部分的40%为标准给予事后奖补。 

(二)企业获得经济贡献扶持不超过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资扩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第五条  载体租赁扶持。 

(一)企业承租三水辖区内物业进行增资扩产的,按租用载体的建筑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2.5元、1.5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 1 万平方米)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承租物业的实际支出。 

(二)企业承租三水辖区内国有工业用地、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增资扩产的,按承租用地的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1元、0.5 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承租用地的实际支出。 

第六条  优质服务支持。 

(一)成立由区经科、规划、财政、国土、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按照快速、便捷的工作原则,为企业 增资扩产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小 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二)支持投资强度和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增资扩产项目申报省、市、区重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市、区领导挂点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对重点增资扩产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建设督导,为项目落地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第七条  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最高 500 万元(事后奖补资金除外)。 

第八条  扶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企业所在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 

第九条  企业因城市规划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进行区内搬迁,且原企业用地由地方政府收储,须重新取得土地进行新建,可视同新引进项目按《佛山市三水区新引进产业项目扶持暂行办法》(三府办〔2015〕17 号文印发)进行扶持。 

第三章  扶持申报 

第十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会相关部门核定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增资扩产企业使用的土地、厂房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建设以及房管部门的用地及建筑要求。厂房仅限企业自身或企业控股的独立法人公司使用,在享受本扶持办法奖励期内,将土地、厂房转租或转让的,三水区将追回其所获得的全额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非“四上”企业(“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须配合所在镇(街道)申请成为“四上”企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三水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