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19)、《关于进一步加大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投入的意见》(粤科函高字〔2010129、《关于同意设立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复函》(顺府办函〔2010240)等文件精神,设立顺德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区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顺德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纳入上级科技创新基金(资金)目以及项目组织评审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择优支持、加强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顺德区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少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院地合作项目,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项目;

(五)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内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七)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包括初创期企业创新项目、成长期企业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为:初创期企业创新项目支持不低于20万元,成长期企业创新项目支持不低于30万元,重点创新项目不低于60万元。

()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原材料、设备购置及使用费、试验外协、专项业务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有效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省科技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结合顺德区的产业发展需要,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发动和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

(三)企业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申报,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四)区经济促进局、区财税局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条  项目评审。

(一)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根据年度的工作实际,评审采用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1.按照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的要求,参加全省的联合评审。

2.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财税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二)区经济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4.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5.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经济促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执行,实施期间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230日前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书面报告,由区经济促进局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项目结题验收申请,由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专家,联合区财税局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项目任务的,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项目完成时间前1个月内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按项目验收要求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承诺配套项目资金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六条  区财税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须设立项目专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