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以上单位,各商业银行: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我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南府(2016) 5)和《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关于明确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南人社〔2016)16),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佛山市南海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南人社〔2014) 6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作调整补充如下:

一、将创业小额担保货款更名为创业担保货款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南府(20I6} 5)精神,将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更名为创业担保贷款,《办法》所涉及相关提法统一调整。

二、调整贷款条件

创业者在我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不受户籍地限制。劳动者在我区范围内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登记注册管理所在镇(街道)人社分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除外。

三、调整货款额度

创业担保贷款由原来“最高额度为15万元”,调整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至20万元,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创办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根据创业担保申请对象,调整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货款。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经办银行贷款人评估报告;

3.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合伙经营申请“捆绑性”货款。

申请人需按第()项规定内容提交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以“捆绑式”贷款共同借款人员联名出具的借款申请书(必须以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股东来申请,若申请人非最大股东,最大股东须出具对该笔借款申请知情的书面说明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创办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货款。

申请人需按第()项规定内容提交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需提交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认定(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2.科技型小微企业需提交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认定(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五、贷款贴息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其他

()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持续补充机制。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筹集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报区政府审批。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由区人社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继续有效。本通知出台之前已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1631803;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6282754;中国人民银行南海市支行联系电话:86323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