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文印发)、《佛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经信〔2016〕291号文印发)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文印发)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经科、财政、国税、地税、发改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经科局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负责组织项目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统计)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将核算情况上报市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  区财政局配合区经科局开展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配合区经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统计)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

第七条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根据区经科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八条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统计)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九条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发动企业申报事后奖补资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条  奖补对象:在佛山市三水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省、市技术改造工作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佛山市三水区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网址:http://210.76.70.91/Portal)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区经科局、区财政局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省、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x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x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区级分成部分x40%。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项目完工后第二、第三年再次申请奖补资金;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项目跟踪、项目完工、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区经科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并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存档和统计,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进展:

企业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进入项目跟踪模块,每半年填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填报时间为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

项目完工后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进入项目跟踪模块,填报项目完工信息。

第十八条  完工评价:

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区经科局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统计)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委托由市级遴选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十九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区经科局会同区财政局下发年度区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每年10月1日前区经科局编制次年事后奖补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预算资金。

(二)每年4月1日前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区经科局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区经科局提交以下纸质

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按区统计部门统一格式提交)。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资金安排:

(一)区经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统计)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区经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统计)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区经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编制省、市、区三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并于每年6月1日前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核。

区级事后奖补资金由区经科局会同区财政局安排,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在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将区级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和安排情况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区经科局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经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统计)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条  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和镇(街道)经促、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如企业享受排除本文件的优惠政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经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