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加快推进能源改革扶持办法

佛山市三水区加快推进能源改革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能源供给侧改革深入开展,促进企业降成本,提高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 ] 1号文印发)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加去扶持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享受同等待遇的企业,企业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促进节能产业发展

(一)余热发电项目

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上(含3000千瓦,下同),且年发电量达到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热电联产项目

备案并经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由具有相关资质机构认定为热电联产机组,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且年发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

(三)节能产品、设备、技术项目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经申报列入国家、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项目库。其中:节能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节能设备年销售总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节能技术转让并实现产业化不少于2个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四条  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

 (一)电储能站项目

备案并经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万元,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且年累计消纳新能源或移峰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对项目业主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项目装机容量每增加1000千瓦,且年消纳新能源或移峰累计电量每增加50万千瓦时,增加扶持10万元,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覆盖多家用电企业,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且年累计消纳新能源或移峰电量达到80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扶持资金由投资方及覆盖企业协商分配。

(二)蓄冷项目

备案并经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制冷功率1500千瓦以上、蓄冷能力5000冷吨以上,且有效运行半年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五条  加快节能技术进步

(一)能源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项目

项目(含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智能化设备应用等)备案并经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由符合资质的服务机构出具节能量检测报告,年节约用电量100万千瓦时或综合节能200吨标准煤以上,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项目每增加年节约电量50万千瓦时或综合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增加扶持10万元,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电力及能源节能技术综合改造项目

备案并经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降低用电负荷500千瓦以上且年节约用电1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并由符合资质的服务机构出具节能量检测报告,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项目每再降低用电负荷100千瓦且年节约用电量增加50万千瓦时,或年节能量增加100吨标准煤,增加扶持5万元,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清洁生产项目

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或区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本辖区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并公示十天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如数退还资金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