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办法(试行)

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进和培育熟悉金融市场规则、掌握先进金融管理理念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加快推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粤发〔201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职或从业的金融人才。

第三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金融人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士),在相应的金融机构总部、类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团队成员职务或金融机构核心岗位职务的,可以认定为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

第四条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佛山市内注册成立且持有相关金融牌照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具有法人资质的经营性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分为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性金融机构总部,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在全国范围经营业务且在5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级分支机构的法人金融机构的总部,其余法人金融机构的总部为区域性金融机构总部。

类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佛山市内注册成立并运营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金融机构专营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佛山市内注册、运营并直属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独立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的专营机构。

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佛山市内注册、运营并直属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的认定应当符合我市打造广东产业金融中心的城市定位,以市场认可、突出重点、市区联动、分类扶持为原则,以对佛山市金融产业发展和改革创新作出较大贡献的金融机构人才为重点。

第六条  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具体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认定为金融领军人才的条件。

1.在国内外金融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且担任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核心管理团队成员。

2.担任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且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总部、类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成员。

3.担任上一年度在佛山纳税金额超过5亿元的上述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成员。

4.上一年度实际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超过300万元。

认定为金融领军人才的,应满足上述第4点及第1—3点其中之一。

(二)认定为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的条件。

1.担任全国性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或专营机构管理团队成员。

2.担任注册资本在10亿元—20亿元且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总部、类金融机构总部管理团队成员。

3.担任上一年度在佛山纳税金额超过2亿元的上述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成员。

4.上一年度实际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50万元。

认定为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的,应满足上述第4点及第1—3点其中之一。

(三)认定为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的条件。

1.在第四条所称的四类机构任职中高层管理职务或特殊岗位,从事银行信贷、证券投资、保险理财、股权投资(VC、PE及天使投资)、并购投资、保险精算、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佛山市金融市场亟需的业务,具有较高专业素养,且工作业绩突出的金融从业人员。

2.所在金融机构上一年度在佛山纳税超过1亿元,个人实际纳税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万元。

以上3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佛山工作、纳税满1年,且没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每年认定1次,一般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认定程序如下:

(一)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布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单位法人代码证照、劳动合同(协议)、单位和个人纳税额等相关资料,先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所在区金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核。各区金融主管部门在向所在区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及个人纳税情况后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局审核,市金融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机构审定后,入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认。

第八条  对被认定为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的给予激励扶持,具体由行业专项津贴、地区补贴、住房补助、业绩贡献奖4部分组成。

(一)金融领军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30万元,地区补贴40万元,住房补助30万元。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15万元,地区补贴20万元,住房补助15万元。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5万元,住房补助5万元。

(四)高端金融人才所在机构当年缴税且实际入库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奖励其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合计100万元;同比增加5000万元,奖励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合计5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上限为500万元。

激励扶持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 :4比例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后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中的相应高端金融人才,可在设立后至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享受第八条所列的激励扶持措施。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我市设立的金融机构中的相应高端金融人才,可享受第八条第(一)至第(三)项相应的行业专项津贴和第(四)项激励措施。符合条件的高端金融人才,在享受激励扶持措施期内晋升更高级别的,自晋升年度起改按较高级别享受相应的激励扶持措施。

第十条  对于引进特别重大金融项目所涉及的金融人才政策,可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所涉及的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培养提升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9号)相应等级予以扶持。

其他金融人才若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也可享受相应扶持。

第十二条  佛山市高端金融人才同时享受我市其他人才扶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和扶持,所获奖励和津贴的个人所得税须按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高端金融人才资格,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出的;

(二)服务期内在履职中受到司法机关审查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出台面向金融专业人才的分类扶持政策,支持各区合理界定本区金融人才扶持范围,配套建立相应层次的人才资助、激励与培养体系,鼓励各区推出金融人才公寓计划,优化引导金融人力资源布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7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以前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