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扶持企业创驰(著)名等商标奖励实施意见

佛山市扶持企业创驰(著)名等

商标奖励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佛山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区域品牌,增强佛山企业商标品牌意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等机构争创驰(著)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根据《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我市驰名、著名等商标奖励的请示》(佛工商﹝2016﹞46号)精神并经市政府批示同意,重点对我市驰(著)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奖励扶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在佛山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推进工作过程中,对2016年(含本年度)以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核准注册的企业、社团、合作社等单位。

二、资金来源:对获得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核准注册的企业进行扶持的过程中,按照市级标准、一次性奖励的原则,由佛山市工商局编制年度专项经费计划,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列入每年预算,按“当年奖励上年”的跨年奖励的原则实施。

三、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单位,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单位,奖励5万元

(三)对获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认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所有扶持项目均不设重复奖励,同一年度同一商标按最高级别奖励,当年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只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延续的不再奖励。集体商标对本行业主营类别注册,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奖项奖励资格的核定:每年由佛山市工商局根据上一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名单、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当年审定公布的名单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核准的名单制定奖励获奖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扶持企业创驰(著)名等商标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商标注册证书、认定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奖励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于次年10月份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提出申请并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工商局,再由市工商局审核并实施奖励,奖励资金通过市财政拨款兑现给企业。

七、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加大对获奖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力度,努力提高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要积极宣传我市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推进佛山商标品牌战略,助力佛山城市发展。      

八、获得各类商标奖励的单位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品牌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经营活动。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年限暂定为三年。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