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佛山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佛山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管理,落实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机制,充分激发佛山本地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推进我市创新创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我市高校院所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以下简称:发明人)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一定的股权。在保证知识产权完整性的前提下,财政、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知识产权奖励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鼓励高校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奖人在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

支持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以评估价为基准,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定价,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支持高校院所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运用实施。

三、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并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高校院所可从承担的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中按需支取劳务费作为项目组成员(包括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需要引进的人才、无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支持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佛山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

坚持“政府引导、资本纽带、多元投入、市场运作”原则,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知名科学家团队和一流学科资源为依托,在市、区政府支持下,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等共同建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通过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设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移转化基金,打造集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孵化投资、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功能于一体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佛山转移转化。

五、鼓励建立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和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鼓励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其向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佛山高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同时,同等条件下,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的人员在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类引导基金退出时优先认购。鼓励建设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支持高校院所依托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设立服务站点。鼓励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院所技术交易、作价入股提供第三方的成果评价服务。

六、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鼓励高校在校学生到校院地共建的载体创新创业,创新创业实践业绩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七、拓宽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渠道

探索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天使投资基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和投资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入驻高校院所创新创业载体的孵化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佛山创办的企业给予信用贷款、股权融资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贴息。加快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扶持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积极发展科技小贷公司和科技支行,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新创业融资渠道。

八、推动高校院所与各区共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基地

支持高校院所联合所在区利用校院内及周边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基地。市、区、镇(街道)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支持。鼓励校友会、行业龙头企业设立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合作资金,用于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成立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基地,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等。各区应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利用、项目报建、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九、支持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创新平台并开放共享创新服务资源

支持高校校际之间以及与院所、企业共建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对高校院所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资助。对高校院所与佛山科技型企业共建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经认定可给予资助。鼓励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开放检验检测等创新服务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科技创新券等形式给予相应补贴。

十、鼓励高校院所开展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改革

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作为地方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鼓励高校院所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建立分类评价制度。鼓励高校院所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增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探索开展“双聘制”,推动科研人员在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