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办法(试行)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作,提高创作者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佛山市版权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认定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对优秀版权作品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文简称“市文广新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认定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顺延。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 

第五条  申请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户籍或注册地在佛山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是合作作品,合作作者须至少有一个是户籍或注册地在佛山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对所申报的作品拥有版权,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作品体现自主创新精神,创作方式和内容形式富有创新性;

(四)作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思想内容积极向上,传播范围广,社会认知度高;

(五)作品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对计算机软件、动漫动画、网络游戏、工业设计、文化艺术特别是具有佛山特色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再创作等领域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能够带动版权产业发展的作品优先考虑。

第六条  每年认定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3件,每件优秀版权作品资助3万元。

已获得市文广新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等由市文广新局进行的其他扶持资助的作品,原则上不再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已曾被认定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的,不再重复进行认定资助。

第七条  被认定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的,优先推选参评广东省最具价值版权产品和“中国版权金奖”,支持其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项目,纳入佛山市版权重点保护名录。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请认定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或复制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相关材料,如出版物、获奖证书、作品优秀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申报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认定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应向个人户籍地或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版权局申报,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市文广新局申报。

(二)初审。各区版权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

(三)确定入围名单。市文广新局对已加具初审意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入围名单。

(四)组织评审。市文广新局聘请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入围作品申请人对申报作品进行介绍和推荐阐述。市文广新局结合评审意见,对申报作品进行综合认定,确定拟获得认定资助的作品名单。

(五)公示结果。市文广新局对确定的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核发资助。市文广新局根据公示情况,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品为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并组织颁发证书和核发扶持资金。

第十条  申请人对市文广新局公示的拟认定资助的佛山市优秀版权产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广新局提出异议;市文广新局应另行指派人员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获得佛山市优秀版权作品认定资助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广新局将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扶持资金,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或者其他侵犯版权行为的;

(二)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以不良方式影响专家认定人员公正认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