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办法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市基层文化建设活力与创新动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山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文化佛山”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下称市文广新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给予扶持。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类扶持、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目标管理。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与全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目标相结合,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任务相结合。    

(二)分类扶持。根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专项扶持资金面向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机构、社会组织等不同主体,实施分类扶持。    

(三)奖补结合。扶持项目分为定向扶持和竞争性分配项目两种,发挥专项扶持资金奖优扶弱的双向作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标准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镇街文化站升级扶持;

(二)农村文化建设项目扶持;

(三)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扶持;

(四)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扶持。

第五条 定向扶持项目的扶持条件、标准为:    

(一)镇街文化站升级扶持 

支持省特级以下(不含省特级)的镇街文化站实施升级行动,改造服务阵地、完善服务功能,对成功晋升等级的文化站给予扶持。晋级的认定,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命名文件为准。其中,一级站晋升特级站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

(二)农村文化建设项目扶持

支持高明区、三水区下辖部分含有革命老区的行政村、经济相对欠发达行政村的公共文化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扶持5万元。用于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服务项目开展及公共文化活动组织等。 

第六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的扶持条件、标准为:

(一)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扶持    

申报主体为区级以下(不含区级)政府部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企业。项目须满足示范导向性好、开拓创新性强、品牌价值突出、社会评价度高等要素。入选项目数量不超过当年推荐名额的百分之八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扶持     

申报主体为我市在广东文化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佛山市志愿者联合会信息平台上注册的文化志愿者队伍或已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

申报项目须为预期社会效益明显、具有一定示范性、有助于我市文化志愿服务创新发展的项目,包括以下方向:

1.落实“文化佛山”三年行动计划、建设“志愿者之城”三年(2016-2018年)行动计划相关文化志愿服务;

2.关爱特殊群体文化志愿服务;

3.社区文化志愿服务;

4.文化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与工作机制创新;

5.以志愿服务为主题的文艺精品创作;

6.文化志愿者培训;

7.其他有助于推动我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发展的项目。

入选项目数量不超过当年推荐名额的百分之八十,系列活动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拨付

第七条 定向扶持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镇街文化站升级扶持

无需申报。由市文广新局根据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下发的评估定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年或次年对符合条件的综合文化站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农村文化建设项目扶持

由高明区、三水区文化行政部门分别甄选符合扶持条件的行政村文化建设项目进行申报。每年5月前提出申请,经市文广新局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为:

(一)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扶持    

采取“项目自荐+政府推荐”方式征集候选项目,由市文广新局组织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进行综合评定。

每年第二季度接受申报,第三季度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公示7天。在公示期满后,由市文广新局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责任书,按照市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于次年4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文广新局。

(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扶持     

根据市文广新局当年度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扶持计划工作方案组织申报、评审,评审结果公示7天。在公示期满后,由市文广新局与申报主体签订项目责任书,按照市财政资金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于当年12月份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市文广新局。

第九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须按各项目具体要求提供完整、详实的申报资料。相关要求由市文广新局制定发布。

第十条 本专项扶持资金按照市财政资金使用程序拨付至区文化行政部门或扶持对象。区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资金后,于30日内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至各项目扶持对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的,或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扶持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办法》(佛文〔2016〕1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