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以下简称珠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17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进一步优化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经信财务〔2017〕323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2018〕7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珠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的资金。根据省政府决定,对珠西产业带八市之外的其它地级以上市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优质项目,可纳入扶持范围一并扶持。

第三条  珠西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制两种方式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

第四条  珠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珠西资金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中期财政规划、年度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编制;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珠西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制分配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权责对等原则,负责组织因素法分配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项目制分配资金具体项目计划的下达、信息公开、实施、验收、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中直驻粤单位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省直主管部门)应将因素法下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告纳入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因素法分配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珠西资金支持的方向包括:

(一)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

1.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

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项目,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一事一议”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当地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具体按照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股权投资资金由项目单位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

2.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

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项目,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按不高于贷款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予以贴息的借款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等,固定资产指厂房和设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完工进度核算确认。为发挥财政贴息放大作用,贴息资金应实行“先付后贴”,贴息资金应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并经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和出具报告。

3.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

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项目,实行事后奖补。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鼓励企业将奖补资金用于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二)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

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产品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三)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当地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用于后续设备购置、平台建设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当年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方式,并在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珠西资金实行分级、分类申报。

(一)采取项目制分配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部门网站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或立项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本地区(所属单位)申报,经审核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度,按照规定的支持标准、范围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

各市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原则上不得调剂使用,对确因项目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资金结余的,可统筹用于同一专项资金其他用途使用,其中调剂额度占该用途年度因素法切块额度15%(含)以上的(分批次调剂的额度累积计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

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查申报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开展项目“查重”,如近5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审核方式。对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项目的,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可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审核确定,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性意见,但不得将资金实施和项目评审的主体责任全权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资金实施和项目审批权限再次委托到县级及以下。

评审专家应优先从相关专家库按项目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产生过程应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负责或参与。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公平对待申报单位和个人,并根据需要加强项目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完善审核岗位设置,资金安排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研究。

第十五条  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珠西资金项目明细安排情况(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等非法方式入账或套取现金。根据资金性质不同,项目单位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股权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资金作为实收资本计入相关会计科目。

(二)贴息资金按规定用于冲减财务费用。

(三)其他奖补类资金按照项目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珠西资金采用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具体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其中,不涉及资金额度变更和绩效目标实现的,由相应批准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批;涉及资金额度变更的,由相应批准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因故需要中止的,由相应批准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托管理机构若发现存在较大项目风险,需要中止的,应及时向相应批准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中止申请和处理意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省股权投资相关规定办理,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建立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和通报机制。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珠西资金项目台账,每月5日前将资金落实的最新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对各市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按照“奖优罚劣”原则进行适当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省属企业集团、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所属单位项目的绩效自评、跟踪督查等工作。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股权投资项目的绩效自评、跟踪督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省市两级抽查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资金额度和资金项目数均不低于30%的比率,对珠西资金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省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珠西资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对珠西资金项目实施100%全覆盖的项目实地核查。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珠西〔2016〕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