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发挥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更好地整合开发利用佛山岭南特色文化旅游资源,做大做强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现就扶持我市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范围及发展重点

(一)扶持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旅游文化创意产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通知》(国统字〔2012〕63号)和《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8〕79号)所包含的所有行业和旅游业。

(二)发展重点。

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现代服务业,推动旅游与文化、体育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旅行社争创全国百强旅行社,鼓励酒店和景区(点)争创五星级酒店和国家5A级、4A级景区(点),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发展,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培育提升旅游产业要素,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拓展佛山旅游目的地市场,支持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媒体及其他代理机构策划组织大型旅游宣传推介,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旅游行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1.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包括专业化设计服务,建筑设计服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广告业。

2.新闻出版和影视艺术服务业。包括新媒体,数字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影视业,文化艺术服务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

3.工艺美术品业。工艺美术品,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销售。

4.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高端印刷复制业,玩具、乐器等文化用品的制造业。

5.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旅游街区等集聚区建设项目。

6.特色文化古村落的文化产业开发。

7.职业俱乐部。参加全国体育职业联赛主场设在佛山并落户佛山的体育职业俱乐部。

8.体育场地。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培训基地、体育旅游休闲基地、国家或省级的训练中心、体育场地设施、社区体育公园等。

9.竞赛表演业。非政府组织承办的国际、全国、省级和组织市级的体育赛事。

10.体育装备类。体育装备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制造技术与设备升级改造,体育用品市场流通渠道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自主品牌的打造建设等。

二、鼓励创新创造

(一)鼓励传统产业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研究,实行文产融合发展。对设立文化创意设计中心、工业博物馆、省级以上非遗传承基地等文产融合的研究部门或机构的企业,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将文产融合研究部门剥离,成立独立文化企业的大型企业,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9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鼓励建设文化产业创业平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企业、社会组织设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孵化器、创业营等创业平台,并提供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资融资、交易展示等各类公共服务的,对平台或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企业加快核心技术研发,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遴选一批文化科技企业,建立文化科技型企业信息库,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50万元、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开发。鼓励特色文化产业开发,对拥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的企业将非遗项目融入相关产品开发、生产性保护、开拓市场的,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五)培育原创舞台演出剧。我市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且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10,000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六)体育装备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制造技术与设备升级改造等获得国家或国际体育组织认证的,每一项成果给予5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培育产业主体和产业载体

(一)鼓励和支持建设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旅游街区等聚居区。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开展佛山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旅游街区等聚居区的认定工作,对园区、示范基地、街区每年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最高30万元、总额不超过120万元的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平台建设和服务,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古村落文化产业提升。对完整建立了村史馆、名人馆、民间博物馆和村志愿讲解员队伍的古村落,视投资改造金额和建设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8万元的古村文化升级补贴资金。对引进知名艺术机构入驻的古村落,每年给予艺术机构入住补贴资金,国家级最高8万元,省级最高6万元,市级最高3万元。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10万元。

(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文化场馆。对当年新注册并对全社会免费开放的民办文化场馆,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开办补贴资金。对每年免费开放达240天的民办文化场馆,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开放补贴资金。对在特色古村落开办民办文化场馆的,一次性给予额外最高5万元的开办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35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做强做大。建立促进旅游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激励机制,支持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支持酒店和景区积极开展评星创A工作,支持旅行社拓展佛山旅游市场。鼓励新建、改建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接待条件。

1.对2015年新增5A、4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饭店、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A级景区和国家旅游度假区扶持1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饭店扶持50万元,全国“百强旅行社”扶持10万元。

2.对在省及国家旅游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给予奖励资金。在省级旅游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1万元,所在单位奖励2万元;在国家级旅游技能比赛中获奖的人员奖励2万元,所在单位奖励3万元。

3.对旅行社招徕游客来佛山旅游的给予扶持资金。

(1)对接待来佛山过夜,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入境旅游者且较上年度有增长(以2014年为基数)的旅行社给予扶持资金,每增长1人扶持20元,一定3年。

(2)对接待来佛山过夜,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国内旅游者且较上年度有增长(以2014年为基数)的旅行社给予扶持资金,每增长1人扶持10元,一定3年。

(3)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团队到我市旅游[目的地为佛山且在佛山过夜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区(点)],每专列、包机、大巴团队200—400人的,扶持5千元;400人以上的,扶持8千元;500人以上的,扶持1万元。

(4)旅行社组织参加会议、展览,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在佛山游览1个以上景区(点)且住宿三星级以上酒店两晚以上的,扶持1万元。

4.从2015年起,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农家乐、旅游餐饮企业等新建旅游厕所每个给予10万元的补贴资金,改扩建旅游厕所每个给予5万元的补贴资金,一定3年。

(五)参加全国体育职业联赛主场设在佛山并落户佛山的体育职业俱乐部,按俱乐部年度赛季总投入金额的额度,给予100—1000万元/年的补贴资金。其中乒乓球、羽毛球、围棋项目补贴100万元/年,篮球项目补贴300万元/年,中国甲级足球俱乐部补贴500万元/年,中国超级足球联赛俱乐部补贴1000万元/年。

(六)非政府组织承办的国际、全国、省级和组织市级的体育赛事,按照赛事等级及规模,国际级比赛给予不高于100万元(每年3个)、国家级比赛给予不高于50万元(每年3个)、省级比赛给予不高于30万元(每年5个),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七)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或国家级训练中心、体育培训基地、体育旅游休闲基地按投资额度给予30—50万、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扶持资金。

(八)鼓励旅游文化创意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建立“佛山市旅游文化创意企业10强”发布制度,发挥领军企业在各领域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对10强企业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资金。

(九)培育骨干文化体育出口企业。建立“佛山市文化体育出口企业10强”发布制度,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文化体育出口企业,对10强企业给予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资金。重点推荐10强企业参评省和国家文化体育重点企业和重点出口项目,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四、构建服务平台

(一)建立区域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品牌推广平台。培育特色文化产业品牌,支持各地实施“一地(区、镇、村)一品”战略,建立品牌认证和发布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加强宣传推广,鼓励申报原产地标记,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等国家重点展会。对区域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品牌所在地相关行业协会和代表性企业举办旅游文化体育产业人才培训,给予最高20万元、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鼓励建立旅游文化体育产业中介服务平台。鼓励社会各界建立各类旅游文化体育产业行业协会、中介公司等服务平台。鼓励行业协会、中介公司举办对行业有带动提升作用的各类活动,组织企业举办或参加有影响力的展会,采取互联网+旅游文化产业等营销方式,促进特色旅游文化创意产品销售和服务贸易。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给予每个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加强全市旅游文化资源整合、策划和包装宣传,举办大型旅游文化节庆活动,积极参加国内外旅游、文化展会,推进区域旅游文化开放合作,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鼓励支持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媒体及其他代理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策划组织和开展上规模、上档次的佛山旅游宣传推介活动。

五、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2015—2017年,市级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旅游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工作。各区应加大对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的经费扶持力度,配套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制定发展区域内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的实施细则。

(二)建立旅游文化体育产业融资平台。将旅游文化体育创意产业纳入全市产业投资基金扶持范围,由基金管理方修改产业金融基金管理办法,在使用过程中征求旅游文化体育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旅游文化体育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

从事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旅游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对积极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4号)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六、优化发展环境

(一)保障土地资源供给。根据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需要,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给旅游文化体育产业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和机构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文化体育创意服务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以5年内不变更,但应办理临时改变功能手续。

加大对旅游重点项目的用地支持力度。充分用足用好上级部门支持旅游业用地的各项政策,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旅游产业项目、国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大型旅游综合体(旅游设施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在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上给予支持;已获评国家5A级景区进行规模扩建的给予设施用地优先重点支持;国家4A级景区扩建休闲旅游设施的给予用地优先支持。

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旅游项目。支持利用荒地、荒坡、垃圾场、废弃矿场及结合“三旧”改造,利用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居开发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园等文化旅游项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旅游文化体育产业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旅游文化体育产业版权法律援助和版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鼓励旅游文化体育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的作品著作权登记,专项资金每年给予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运用TSA电子证据固化平台和E防标商标防伪认证管理系统,每年给予20万元的资助。

(三)落实旅游文化体育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本地高等院校与旅游文化体育企业创设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国际交流和培训。大力引进创新创意、经纪、经营管理等人才,享受有关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院校沟通合作,引导旅游院校与旅游企业开展订单培养,有针对性的开展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定期举办各类旅游技能大赛。建立健全导游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培养一批优秀导游。

(五)完善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联盟(产业联盟),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和综合整治,加强旅游文化体育产业组织、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加强行业管理。

七、附则

(一)企业和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获取扶持资金。

(二)扶持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制定严格的项目申报程序,明确资金应当如何申请、评审、使用、监督、追究。组建市旅游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评审专家组库,随机抽取专家负责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项目申报指南、评审考核流程由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由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