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基础教育“强师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7-2020 年),打造南方教育“大城名师”,加强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及其认定评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包括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普通完全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部门下属教研、科研、信息中心、电教等机构。

本办法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新引进和工作的具有丰富教学、竞赛、教研、科研或管理经验的高级教育人才。

第四条 在佛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坚持“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标准,确保相关人才政策落到实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具体实施、具体管理和考核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的统筹规划、统筹实施和审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及其使用考核;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做好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引进对象主要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认定条件的下列人才:

(一)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

(二)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

(三)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方式分为编制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

编制引进的,需办理调动手续,纳入本市范围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柔性引进的,不办理调动手续,不纳入编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为一年以上。高层次人才不符合佛山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本人不选择入本市编制,可以按照柔性方式引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德高尚,甘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强烈的敬业精神。

(二)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具体年龄要求如下:基础教育国家级杰出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地市级“三名”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引进范围:

(一)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尚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引才计划。

1.用人单位提出高层次人才需求清单,上报需求计划。

2.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报的需求计划制定全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3.市教育局根据各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全市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市、区两级教育部门按规定程序将高层次人才引进招聘计划和所需编制计划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发布与对接。

1.全市统一发布年度佛山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2.符合引才计划条件的市外人才与市内用人单位对接。各区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市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与推荐。

1.有意向进入各区所辖范围内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的市外人才向用人单位和各区教育局提出申报。有意向进入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市外人才向用人单位和市教育局提出申报。

2.市和各区接受申报后,组织实施人才遴选和引进工作。经各区遴选并拟引进的、符合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范围的人才,由各区向市教育局推荐并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并对认定(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于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人才遴选、引进和认定评定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四)评审与核准。

市教育局接受各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申报,按照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所规定办法与程序,属于直接认定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属于需要评定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五)公示与认定。

入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除本办法第二十条政策待遇外,还享受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优先聘用、配偶安置、优教服务等待遇,引进之后享受在职同类人才级别的人才津贴、薪酬待遇、科研资助和优医服务等待遇。

(一)安家补贴。经区引进和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程序的、编制新引进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地市级“三名”人才分别给予每人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安家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区可给予一定配套扶持。安家补贴发放按 40%、30%、30%的比例分 3 年发放。

(二)租房补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租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区两级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相关标准确定。租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聘用合同有效期。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市或区级财政承担。

(三)优先聘用。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编制在省核定编制总量范围内,优先统筹调剂解决。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四)配偶安置。对于编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身份为公务员的,可由组织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市教育局协调推荐到市、区相关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优先推荐到市、区相关有空编事业单位工作。

(五)优教服务。新引进的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和省级领军人才随迁子女入学服务按从优从先原则予以统筹协调落实。其申请就读我市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便利情况予以解决;需要跨工作区域就读的、或申请就读我市民办幼儿园和学校的,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原则上安排在其工作服务区域内幼儿园、学校。

第三章 认定与评定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及其类别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在职在岗或拟引进到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或评定。

第十三条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全年开展。市教育局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资格经审核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认定条件的,予以直接认定。

第十四条 评定是指根据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需求、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标准,通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评定条件的人才予以综合评审确定。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如有急需,可临时组织。组建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按规定办法和程序产生。

评审专家委员会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名校长、名师及具有省级及以上影响力的教育科研专家组成,在佛山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库组建及人才评审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以规范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认定和评定是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前提和条件。拟引进人才经引才程序和人才认定或评定后,纳入相应人才类别享受政策待遇,进行使用和管理。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达到人才认定或评定条件的,经申请和认定或评定后,纳入相应人才类别享受政策待遇,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拟引进到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以及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

1.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2.在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科研等领域取得国家级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

3.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金牌教练,近年来多次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

(二)拟引进到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工作的人才,以及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

1.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2.已获认定的省级教育家、名师、名校长,有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杰出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称号获得者;

3.居全省领先水平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小学教师、教研、科研和信息技术、电教等教育工作者,居全省领先水平的省特级教师;

4.省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

(三)拟引进到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工作的人才,以及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

1.近年来获认定的、在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科研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市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

2.近年来获认定的、在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和教研科研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地市级首席教师、功勋教师、杰出教师或人才、教育家等高层次人才称号获得者。

第十七条 按第十六条无法界定或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人才类别,需经过规定的评定程序予以产生和确认,并符合以下评定条件。

(一)拟引进人才评定条件。

1.申请评定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的拟引进人才,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家级教学名师;

(2)教育部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名中学校长;

(3)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

(4)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并在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教研、科研、教育信息化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

2.申请评定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的拟引进人才,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获得者;

(2)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指导名师,近年来多次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3)国家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

(4)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并在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教研、科研、教育信息化等专业领域内处于省级领先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

3.申请评定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的拟引进人才,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含副省级)及以上中小学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的省级学科带头人;

(2)具有中学毕业班长期学科教学经验、中学毕业班学科教学成绩长期稳居地市级及以上前茅、教学业绩获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

(3)多次指导中小学生学科、科技、体育、艺术等竞赛获得省级冠军或特等奖的指导教师(教练);

(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指导教师。

(二)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现在职在岗教师和专业人员评定条件:

1.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经过周期培养的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培养对象,并达到相应杰出人才标准的。

2.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经过周期培养的省级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并达到相应领军人才标准的。

3.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经过周期培养的地市级“三名”人才培养对象,并达到相应“三名”人才标准的。

第十八条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宣传政策,公开认定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三)审核。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收集材料,会同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评审核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四)公示。入选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用人单位根据个人业绩贡献,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评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材料,会同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确认。各区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公示。评审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经认定、评定产生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人才津贴。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分别每人给予每月 3000元、2000 元、1000 元人才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区将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纳入本区高层次人才范围,按照本区高层次人才政策待遇给予相应人才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薪酬待遇。对于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试行协议工资制度。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薪酬待遇:杰出人才的年度薪酬原则上为同类技术岗位人员年度薪酬的 2 倍,领军人才的年度薪酬原则上为同类技术岗位人员年度薪酬的 1.5 倍,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的待遇“一人一议”处理。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市柔性引进的由市财政承担。

(三)科研经费。国家级基础教育杰出人才每年给予工作室市级 10 万元科研项目经费;省级基础教育领军人才每年给予工作室市级 3 万元科研项目经费;地市级基础教育“三名”人才每年给予工作室市级 1 万元科研项目经费。各区给予高层次人才一定比例科研经费支持。市级科研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医疗保健。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就诊、检查、治疗、住院等优诊优先服务。每年享受 1 次免费体检。运用互联网+健康服务模式,为人才提供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咨询指导等健康服务。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人才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任期为 3 年。任期内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工作服务期间,达到高一级人才类别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类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类别人才待遇。入编引进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及以上的工作协议;不满 5 年调离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区两级教育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和联络员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项目申请、人才资金申领、住房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相关服务,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困难与问题,实行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建立我市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及其信息平台,实现人才信息资源共享,实施动态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统筹使用和共享使用,建立面向全市资源共享的高层次人才市级工作室制度。国家级杰出人才和省级领军人才创新工作室负责市级“三名”人才及其创新团队跨区域、跨学校、跨学段培养,承担创新拔尖学生培养实验,开展相对薄弱区域巡回指导。市“三名”人才工作室负责市级骨干人才及其团队跨区域、跨学校、跨学段培养,承担骨干教师跟岗实践,开展相对师资薄弱和偏远学校的名师教学实验点活动。鼓励和支持柔性人才组建全市性平台和团队,主持或参与全市性攻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工作;区教育局配合组织实施,重点考核教育教学创新成果、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内容;用人单位每年将人员考核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针对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服务对象及办公地点。

第二十六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解除,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一)服务期满的;

(二)服务期间离开我市到外地工作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认定、评定的;

(四)不履行工作职责和工作承诺,不按服务协议履约的,考核不合格者;

(五)其它不适宜的情形。

对第(二)项情况,追回有关人才安家补贴、津贴及科研经费等资助,并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对第(三)项、第(四)项已提供的相应优惠政策待遇予以追缴退回,并撤销荣誉称号;对第(三)项存在诈骗嫌疑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确认、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可依照相关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或专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加强对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监督,对人才引进、认定、评定和管理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保证人才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引进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 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佛山户籍人员应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 号)规定的人口准入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