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4 年文艺工作座谈会和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 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6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文艺精品资助机制,繁荣发展我区文化艺术事业,激励文艺作者创作更多具有禅城特色、佛山风格、岭南气派的文艺精品,按照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工作的主办单位为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体育局。

第二章 资助对象、类别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对象

禅城区内外各级各类单位或个人创作的,以宣传禅城为主题,能体现禅城元素,并有重大宣传影响力的原创文艺作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广播剧等)均可申报。已获得本办法资助的文艺精品不能重复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类别

(一)文艺创作类。指有一定基础和加工价值,经专家评审认定,与作者充分沟通后,有必要投入深加工前期经费的文艺作品。

(二)获奖作品类。指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权威性文艺评奖、评选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在艺术上有重要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原创文艺作品。

(三)出版发行类。指由个人出版且具有公开发行刊号的研究岭南文化或禅城文化的出版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自有资金投入为基础,区文化体育局进行资金资助为辅。资助标准根据年度可用资金及精品获奖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文艺创作类。

每年对文艺创作类作品的资助不超过 5 件,具体作品数量和各艺术门类所占比例视各年度实际情况而定。资助形式分为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以作品创作的阶段性成果作为资助的重要依据。资助标准为 3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

(二)获奖作品类(具体奖项及资助标准详见附件)。

1.国家级获奖类:在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评奖中或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摄协、中国曲协组织的文艺类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2.省级获奖类: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批准的省级常设性文艺评奖中或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省作协、省音协、省舞协、省美协、省书协、省摄协、省曲协组织的文艺类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3.市级获奖类: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联批准的市级常设性文艺作品评选中或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市作协、市音协、市舞协、市美协、市书协、市摄协、市曲协组织的文艺类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三)出版发行类。

凡个人出版的文艺作品专著,须由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具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出版物(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书号不在此列),且书号与作者、作品名称相符的单行本或系列丛书,资助标准如下:

1.16 开本、18 个印张以上,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资助 3 万元,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资助 2 万元;

2.16 开本、18 个印张以下,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资助 2 万元,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资助 1 万元;

3.32 开本、10 个印张以上,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资助 1.5 万元,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资助 1 万元;

4.32 开本、10 个印张以下,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资助 1 万元,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资助 0.5 万元。单位组织出版的作品视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和较强的文艺创作生产能力;申请资助的个人须具有较强的文艺创作生产能力。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作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属多家单位或多人的,须持有全体作者签署的文件。

(三)与区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项目,申报的单位或个人须是主创人员。

(四)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最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申报材料(各一式五份)

(一)填报《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申报表》(详见区文化体育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二)以单位申报的提供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审核);

(三)获奖证书或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审核);

(四)文学作品提供完整文稿;戏剧作品提供完整剧本,若有参加相关展演的,提供舞台照及视频(DVD);音乐作品提供完整曲谱、音频(CD),若有参加相关展演的,提供舞台照及视频(DVD);曲艺作品提供完整曲谱,若有参加相关展演的,提供舞台照及视频(DVD);舞蹈作品提供视频(DVD),若有参加相关展演的,提供舞台照片及视频(DVD);美术、书法作品分别提供作品图片,若有参加相关评选展览的,提供参展照片;摄影作品提供作品原件,若有参加相关评选展览的,提供参展照片;

(五)出版发行类作品提供出版作品原件及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的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审核);

(六)发表类作品提供作品发表书刊封面及发表作品的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审核);

(七)有专家、媒体有关评价及报道资料的须提供;

(八)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时间

每年 4 月底前,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已创作完成且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年度作品、已启动实施并在年内可完成且需资助的创作项目或获得各类奖项的项目(获奖项目是指上年度获得的奖项)按程序和要求申报。具体申报日期以区文化体育局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局负责对当地申报项目进行收集,审核盖章后报区文化馆;区直单位(包括企业、个人)报区文化馆,由区文化馆审核盖章后报区文化体育局。

第十条 评审程序

按照“公开征集、集中审定”的原则,区文化体育局向全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文艺精品资助征集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即按照不同类别,组织专家对申报作品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文化体育局与作品所属单位或个人签订资助协议,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文艺精品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所需经费从区财政相关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对申请参评我区资助项目的作品不予重复资助。同一作品在评奖年度内获得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同一作品跨评奖年度获更高奖项的,按资金差额部分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该专项资金专用于文艺精品资助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文化体育局将暂停核批项目,停拨或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在审核期间被发现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审定的,由区文化体育局追回资助资金,并通知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资助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三)凡有作品申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与审核工作。工作人员、审核人员在涉及直系亲属作品的审核时,应自觉回避。

(四)审核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审核资格;对于因徇私舞弊行为而获资助的作品,由区文化体育局停拨或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区文化体育局对给予资助的文艺精品拥有使用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5 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精品资助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4〕64 号)同时废止。2018 年度资助对象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后实施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