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社团(队)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区文艺社团(队)的建设和发展,繁荣群众文艺活动,改善市民精神文化生活,向社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文化服务,根据《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佛文〔2016〕1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指在禅城区已注册的文艺社团(队)或未注册但具有一定规模(不少于 15 人)常年从事文艺活动、文艺演出的文艺社团(队)。未注册的文艺社团(队)需经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局、区文化馆或区文联审查同意申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登记在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文艺社团(队),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创作、排练和演出;

(二)在我区群众文化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积极参与我区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及公益演出,并能出色完成任务;2.在国内(由市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活动,企业冠名的非常设性活动除外)外重大文艺赛事获得较高奖项,为我区赢得荣誉;3.积极挖掘地域特色演艺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在区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创作和演出的剧目或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在社会上发挥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第四条 文艺社团(队)日常活动管理内容: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于镇(街道)的文艺社团(队)归属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局指导和管理;区级团队属于区文联主管的文艺社团(队)由区文联指导和管理;其他区级文艺社团(队)由区文化体育局委托区文化馆指导和管理。各文艺社团(队)须到所属地的宣传文体局注册登记,每个团队均须有人员名册、活动记录,由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局统一将每个团队的上述资料报区文化体育局。

(二)文艺社团(队)如有需要聘请老师进行队伍培训的意向,可向辖区镇(街道)宣传文体局、区文化馆或区文联提出申请,镇(街道)宣传文体局、区文化馆或区文联应邀请有关专家老师对文艺社团(队)开展辅导与培训,相关费用由文艺社团(队)承担。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优先扶持的团体:

(一)优先扶持代表我区参与省级以上重大演出或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及参加由市、区、镇(街道)主办的各类推动文商旅融合发展的重大节庆文化活动、文艺展演活动的文艺社团(队);

(二)优先扶持已注册的文艺社团(队)。

第六条 鼓励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支持群众文艺社团(队)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评审认定条件的文艺社团(队),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

第八条 经费扶持标准:

(一)能代表我区某一艺术门类的水准,团队建制稳定,有较大影响力的艺术带头人、较大规模、常年定点活动,能参与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或具有承办文化活动项目,并在我区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文艺社团(队),经评审认定,给予办团(队)资助 1—5 万元。其中,20 人以下社团(队)资助 1 万元,20—40 人社团(队)资助 2—3 万元,40 人以上社团(队)资助 3—5 万元。

(二)未在区民政局注册但已在各镇(街道)宣传文体局、区文联、区文化馆登记在册的文艺社团(队)视当年申报情况调整扶持标准。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九条 各类文艺社团(队)举办或参加市、区、镇(街道)组织的各项重大节庆文化活动,及代表禅城区参加市级以上重点活动赛事并获参赛资格的,由文艺社团(队)于每年 4 月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辖区镇(街道)宣传文体局、区文化馆、区文联等挂靠业务管理单位向区文化体育局提交扶持申请。经区文化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考核,认定具备有文艺带头人、有较大规模、有较高艺术水平、有较大贡献及较大影响力的文艺社团(队),将给予办团(队)资助。

第十条 区文化体育局在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凡申报扶持的文艺社团(队),需填报相关专项资金申报表(向区文化体育局索取),并按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演出原始凭证、项目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项目申报单位要择其优秀项目进行申报,同一项目不能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社团(队)以及扶持金额进行评审。申请扶持的社团(队)须通过评审,方可获得当年的扶持资格。

第十三条 每个文艺社团(队)每年最多获得一次办团(队)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区级财政同类扶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区文化体育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反馈情况,作出扶持决定。

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必须由个人署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方式向区文化体育局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文艺团体须在当年 12 月 30 日前,获得资助的项目须在运行结束后 10 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书面报告区文化体育局。

第十六条 所有扶持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队)发展,主要用于社团(队)参加和举办活动、开展对外交流等相关支出,包括购买活动所需的文化设施设备、演出服装、演出道具、交通费等,不得作为奖金发放。各社团(队)使用经费必须列出明细单,由各辖区镇(街道)宣传文体局、区文联、区文化馆负责监督管理。区文化体育局对资助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资金使用不符合规范的,取消社团(队)的被扶持资格,追回扶持资金,且 3 年内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 每年文艺社团(队)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扶持经费一般以镇(街道)宣传文体局、区文化馆等挂靠单位为单位转账拨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扶持资助的文艺社团(队)须与区文化体育局签订责任书,保证所获资助完全用于被扶持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的“文艺活动”是指各类展览、文艺交流等活动;

本办法第二条中的“文艺演出”是指各类舞台表演艺术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诗歌朗诵会等;

本办法第三条中的“国外重大文艺赛事”是指由国外政府部门认定,同时必须获得我国文化部或教育部或中国文联认定的赛事和项目;

本办法第四条中的“活动记录”是指包括活动记录表、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文字和照片资料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5 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艺社团(队)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5〕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