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佛山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佛山市供销合作社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市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公益性服务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服务体系的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财政支出范围、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集中财力、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市供销社理事会会议确定的当年重点发展项目;

(二)支持供销社系统市、区一体化为农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体系、经营服务网点建设;

(四)配套支持中央财政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省财政和省供销合作社扶持我市供销社系统建设项目。

第五条 扶持方式及扶持标准

(一)对全市供销社系统三农服务企业,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二)扶持项目个数和补助金额标准:

1.本市供销社系统当年重点发展项目:扶持项目个数为1个,补助金额标准为100万元;

2.市、区供销社一体化为农服务平台项目:扶持项目个数为1个,补助金额标准为50万元;

3.为农服务销售平台项目:扶持项目个数为7个,补助金额标准为20万元;

4.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项目个数为2个,补助金额标准为5万元;

(三)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部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财政局同意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后,市供销合作社根据市财政下达项目的资金总额,结合市供销社理事会年度工作安排,明确项目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经市财政局同意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各区供销社、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供销社、财政部门负责严格,筛选把关,严防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发生,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各区供销社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报市供销合作社。没有设立区社的区企业申报由市供销合作社汇总,会同所在区财政部门上报。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县(区)供销合作社及下属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参股企业,供销社(含全资和控股企业)须为申报主体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由供销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报财政局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根据批准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建设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项核算、专人管理”,要规范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设置,按照申报的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名称相同但实施内容不同的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对支出原始凭证严格审核,区分项目支出与非项目支出。对工程类项目,必须提供工程预算和结算资料及合法凭证,及时办理工程验收结算,严禁随意开支,确保专项资金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资金实施实际拨付、支出、结余情况。专项资金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与项目无关的各项支出以及人员薪酬福利等。财务数据每月上报供销社网络报表管理系统以及年度终了上报的企业决算数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资金和进度计划要求,按时按质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已拨未用专项资金调整用于其他综合改革项目。项目资金在财政下达2年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对出现上述情况的项目申请单位,如再次申请供销社系统专项资金作保留意见。

第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对项目实施推进、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考核与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要增强财政支出绩效意识。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的效益发挥、目标完成、带动作用等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申报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佛山市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公布日起施行。